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催,152,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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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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