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訴,590,2009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90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8,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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