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訴,592,2009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因97年度訴字第59
2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就拆屋還地及償還一定費用之租金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32,683元(拆屋還地部分為9,457,050 元,相當於租金之賠償金875,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488 元,上訴人僅繳納23,181元,尚不足131,3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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