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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佳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陳碧霜
乙○○
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97年重訴字第148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25,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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