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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甲○○
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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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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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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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玉霞 │新竹武昌街郵局 │97年1月30日 │88,380元 │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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