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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丙○○
前列三人共同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環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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