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1134,2009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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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依所附支票影本,其發票人為安誠裝璜有限公司,而宋瓊標為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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