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1143,2009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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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
債 權 人 愛菲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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