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14,2009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徐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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