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1442,2009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