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被繼承人蔡麗芳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業已依規拋棄繼承(按聲請狀所附繼承系統表所示,債務人乙○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