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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3號
債 權 人 辛○○
丁○○
乙○○
庚○○
己○○
甲○○
壬○○
丙○○
前列七人共同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戊○○之請求依據(按聲請狀所敍,債權人等係受顧於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求積欠之資遣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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