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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新台幣玖萬元之依據(按所附清償證明書所示,其代償金額為新台幣捌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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