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159,200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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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戊○○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乙○○、丙○○負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依據(依所附借款約定書影本,其債務人乙○○、丙○○僅為借款新台幣貳佰萬元之連帶保証人)。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戊○○負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依據(依所附支票背面影本,其債務人僅背書新台幣伍拾萬元)。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8月1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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