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1659,2009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晶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創晶企業社之營利登記資料,若為合夥形態,請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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