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164,200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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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黃永興、黃永來、黃永光、黃美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盧金蘭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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