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316,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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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環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丁○○、甲○○之正確住居所(聲請狀所敍二人共六住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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