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32,200901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號U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