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35,200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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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5號
債 權 人 附小巧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以釋明區分所有權人為何?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之依據。(依聲請狀所敍,所欠繳系民國95年1月1日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期間之管理費,若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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