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523,2009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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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作金庫東竹北分行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合作金庫東竹北分行之全名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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