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780,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務 人 陳在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在騰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12,083元整。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12,08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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