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807,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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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07號
債 權 人 慶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例如:借據影本等),並具體指明債務成立之法律關係、時點、金額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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