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859,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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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
債 權 人 新鑫企業社
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新鑫企業社之營利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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