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89,200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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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9號
債 權 人 丙○○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丙○○具狀補正請求金額計算式、年息百分之六及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之依據。

(依所附互助會影本所示其屆期為民國98年1月10日。

二、請債權人甲○○具狀補正所敍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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