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3220,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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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20號
債 權 人 龍溪花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龍溪花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 理人及簽章。

②債務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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