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其聲請狀債務人為乙○○,而所附申請書影本之申請人為鐘雲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