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395,2009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5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錢冠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錢冠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乙份,以釋明與所附信用卡申請人錢秀英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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