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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乙○○之請求依據,若無,請更正聲請人,並由適格聲請人具狀用印或簽名。
(依聲請狀所敍,建物所有權人為黃籽榛。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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