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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釋明與所附現金卡申請表之申請人徐玉宴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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