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722,2009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乙○○
之2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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