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734,2009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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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4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
法定代理人 丙○○
43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違約金加計之利率究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三抑或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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