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11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1
代 理 人 魏嘉俐律師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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