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催,14,2009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聲請人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二、請提供通知發票人蔡金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証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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