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催,2,2009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被繼承人徐有庠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