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催,74,200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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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委任狀,若無,則請更正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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