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催,99,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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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證券發行公司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為: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22號1-13樓,非在本院轄區,有掛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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