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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137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3月15日至135年3月1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10日邀鍾崗熙、朱能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7,5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第三人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7年5月6日,尚積欠借款本金17,414,549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聯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於96年10月19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丙○○○,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授信撥動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1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月23日新院雲民政98拍43字第172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3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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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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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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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竹北市 │ 大 學 │ │ 219 │建│ │ │5527.53 │10000分之51 │ │
├──┼───┼────┼────┼────┼─────┼─┼──┼──┼──────┼──────┼───────┤
│2 │新竹縣│竹北市 │ 大 學 │ │ 219 │建│ │ │5527.53 │10000分之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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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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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1 │3715│新竹縣竹│大學段 │商業用,│二層:│ │ │ │ │ │ 184.09 │ 陽 台 │8.52 │平方公│全 部│ │
│ │ │北市光明│219地號 │鋼筋混凝│184.09│ │ │ │ │ │ │ │ │尺 │ │ │
│ │ │六路東1 │ │土造,15│ │ │ │ │ │ │ │ │ │ │ │ │
│ │ │段243號2│ │層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共用部分:大學段4170建號,20,71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6;大學段4171建號,3,110.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04 │
├──┬──┬────┬────┬────┬───┬───┬───┬───┬───┬───┬─────┬────┬───┬───┬───┬───┤
│2 │3716│新竹縣竹│大學段 │商業用,│二層:│ │ │ │ │ │ 78.30 │ 陽 台 │6.32 │平方公│全 部│ │
│ │ │北市光明│219地號 │鋼筋混凝│78.30 │ │ │ │ │ │ │ │ │尺 │ │ │
│ │ │六路東1 │ │土造,15│ │ │ │ │ │ │ │ │ │ │ │ │
│ │ │段245號2│ │層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共用部分:大學段4170建號,20,71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8;大學段4171建號,3,110.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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