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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⑴93年8月12日、⑵94年12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業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⑴4,320,000元、⑵54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⑴自93年8月12日起至133年8月11日止、⑵自94年12月2日起至134年12月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羅碧珍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600,000元、⑶150, 000元、⑷3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7年12月17日、⑵97年12月17日、⑶97年12月1日、⑷97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⑴1,664, 941元、⑵1,344,270元、⑶74,810元、⑷135,53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其他約定事項2份、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1份、宅配金專案合約書及其他約定條款2份、授信約定書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1份、歸戶查詢1份、放款主檔查詢4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12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8字第297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98年2月19日來函異議,稱:⑴聲請人債權為不實、⑵聲請人稱相對人於97年12月17日起即未攤還本息,然相對人於98年2月17日前本息均已繳清,不應認定相對人違反約定而將全部債權視為到期,再經本院去函請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亦於98年3月4日來函陳述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並未完全繳納款項於聲請人,其於98年2月2日繳納僅為一部分欠款,並非完全繳納,而相對人稱於98年2月17日已繳清本息,亦係在聲請人聲請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後,並提出放款主檔查詢、帳務資料為証。
依據雙方之約定事項,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既已違約,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不因相對人日後再行繳納款項而有所改變,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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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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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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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東 山 │ 二 │ 390 │建│ │ │23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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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竹市│ │ 東 山 │ 二 │ 391 │建│ │ │30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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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竹市│ │ 東 山 │ 二 │ 392 │建│ │ │146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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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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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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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7 │新竹市學│新竹市東│住商用,│一層:│二層:│騎樓:│地下層│ │ │ 93.62 │ │ │ │全 部│ │
│ │ │府路119 │山段二小│鋼筋混凝│25.62 │37.81 │12.19 │: │ │ │ │ │ │ │ │ │
│ │ │號 │段391、 │土造,4 │ │ │ │18.00 │ │ │ │ │ │ │ │ │
│ │ │ │392地號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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