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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一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1月10日起至146年1月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36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1月18日起至116年1月18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7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264,3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不動產使用狀況同意書、扣款委託書、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1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23字第314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2月19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98年3月2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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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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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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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竹北市 │ 華 城 │ │ 732 │建│ │ │1270.56 │3660分之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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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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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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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6 │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五層:│ │ │ │ │ │ 62.99 │陽 台│7.62 │平方公│全 部│ │
│ │ │北市逸境│北市華城│鋼筋混凝│62.99 │ │ │ │ │ │ │ │ │尺 │ │ │
│ │ │新村92號│段732地 │土造,5 │ │ │ │ │ │ │ │ │ │ │ │ │
│ │ │5樓 │號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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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華城段317建號、1,605.47平方公尺、178590分之2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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