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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泰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7月28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7月20日至139年7月1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案外人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7年7月1日,尚積欠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前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又案外人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分別於96年11月21日、93年9月1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泰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泰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款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件、分期償還債務協議書、授信約定書各2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2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31字第3821號函,通知相對人泰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分別已於98年2月25日、98年2月27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泰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惟迄未見相對人泰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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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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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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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民 主 │ 一 │ 27 │建│ │ │746 │10000分之 │所有權人:泰鼎│
│ │ │ │ │ │ │ │ │ │ │700 │營造工程有限公│
│ │ │ │ │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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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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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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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96 │新竹市自│新竹市民│辦公室,│三層:│ │ │ │ │ │ 225.20 │陽 台│19.70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由路113 │主段一小│鋼筋混凝│225.20│ │ │ │ │ │ │ │ │尺 │ │人:曾│
│ │ │號3樓 │段27地號│土造,12│ │ │ │ │ │ │ │ │ │ │ │文譽 │
│ │ │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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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民主段一小段631建號、2,360.55方公尺、10000分之362(含停車位編號B1-3,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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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21 │新竹市自│新竹市民│辦公室,│十層:│ │ │ │ │ │ 96.58 │陽 台│8.74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由路111 │主段一小│鋼筋混凝│96.58 │ │ │ │ │ │ │ │ │尺 │ │人:曾│
│ │ │號10樓之│段27地號│土造,12│ │ │ │ │ │ │ │ │ │ │ │文譽 │
│ │ │1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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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民主段一小段631建號、2,360.55方公尺、10000分之230(含停車位編號B2-上1,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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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2 │新竹市自│新竹市民│辦公室,│十層:│ │ │ │ │ │ 48.43 │陽 台│8.17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由路111 │主段一小│鋼筋混凝│48.43 │ │ │ │ │ │ │ │ │尺 │ │人:曾│
│ │ │號10樓之│段27地號│土造,12│ │ │ │ │ │ │ │ │ │ │ │文譽 │
│ │ │2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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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民主段一小段631建號、2,360.55方公尺、10000分之160(含停車位編號B2下1-1,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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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23 │新竹市自│新竹市民│辦公室,│十層:│ │ │ │ │ │ 67.44 │陽 台│22.04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由路111 │主段一小│鋼筋混凝│67.44 │ │ │ │ │ │ │ │ │尺 │ │人:曾│
│ │ │號10樓之│段27地號│土造,12│ │ │ │ │ │ │ │ │ │ │ │文譽 │
│ │ │3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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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民主段一小段631建號、2,360.55方公尺、10000分之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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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24 │新竹市自│新竹市民│辦公室,│十層:│ │ │ │ │ │ 67.83 │陽 台│11.79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由路113 │主段一小│鋼筋混凝│67.83 │ │ │ │ │ │ │ │ │尺 │ │人:曾│
│ │ │號10樓之│段27地號│土造,12│ │ │ │ │ │ │ │ │ │ │ │文譽 │
│ │ │3 │ │層 │ │ │ │ │ │ │ │ │ │ │ │ │
├──┴──┴────┴────┴────┴───┴───┴───┴───┴───┴───┴─────┴────┴───┴───┴───┴───┤
│共用部分:民主段一小段631建號、2,360.55方公尺、10000分之232(含停車位編號B1-11,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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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25 │新竹市自│新竹市民│辦公室,│十層:│ │ │ │ │ │ 44.54 │陽 台│3.92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由路113 │主段一小│鋼筋混凝│44.54 │ │ │ │ │ │ │ │ │尺 │ │人:曾│
│ │ │號10樓之│段27地號│土造,12│ │ │ │ │ │ │ │ │ │ │ │文譽 │
│ │ │2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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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民主段一小段631建號、2,360.55方公尺、10000分之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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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26 │新竹市自│新竹市民│辦公室,│十層:│ │ │ │ │ │ 90.49 │陽 台│3.92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由路113 │主段一小│鋼筋混凝│90.49 │ │ │ │ │ │ │ │ │尺 │ │人:曾│
│ │ │號10樓之│段27地號│土造,12│ │ │ │ │ │ │ │ │ │ │ │文譽 │
│ │ │1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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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民主段一小段631建號、2,360.55方公尺、10000分之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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