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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5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5月23日至125年5月2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李梅蘭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5月3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796,29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息紀錄、繳息明細查詢(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2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34字第386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25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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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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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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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湖口鄉 │ 長 嶺 │ │ 1650-31 │建│ │ │78.00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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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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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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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5 │新竹縣湖│新竹縣湖│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 │ │ │ 144.90 │陽 台 │16.50 │平方公│全 部│ │
│ │ │口鄉尾嶺│口鄉長嶺│鋼筋混凝│48.30 │48.30 │48.30 │ │ │ │ │平 台 │10.50 │尺 │ │ │
│ │ │62號 │段 │土造,3 │ │ │ │ │ │ │ │雨 遮 │6.45 │ │ │ │
│ │ │ │1650-31 │層 │ │ │ │ │ │ │ │屋頂突出│9.66 │ │ │ │
│ │ │ │地號 │ │ │ │ │ │ │ │ │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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