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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樓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商銀)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27日經行政院財政部核准合併,國泰商銀為消滅銀行,世華商銀為存續銀行,世華商銀於合併後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緣相對人丙○○、乙○○於民國(下同)89年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 7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2月21日起至119年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丙○○依上開約定,邀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390,000元、⑵6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丙○○就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⑴97年11月3日、⑵98年2月3日,總計積欠988,669 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貸款契約3件、授信約定書2件、住宅貸款增補契約、保證書各1件(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25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37字第4129號函,通知相對人丙○○、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2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丙○○、乙○○,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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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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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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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竹東鎮 │ 竹 東 │ 竹 東 │ 83 │建│ │ │2,796 │10000分之26 │所有權人:陳玟│
├──┼───┼────┼────┼────┼─────┼─┼──┼──┼──────┼──────┤銍、乙○○各持│
│2 │新竹縣│竹東鎮 │ 竹 東 │ 竹 東 │ 83-32 │建│ │ │805 │10000分之26 │分10000分之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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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竹縣│竹東鎮 │ 竹 東 │ 竹 東 │ 83-33 │建│ │ │5,446 │10000分之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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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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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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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23│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四層:│ │ │ │ │ │ 53.69 │陽 台│6.07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東鎮○○○○段竹東│鋼筋混凝│53.69 │ │ │ │ │ │ │雨 遮│0.33 │尺 │ │人:陳│
│ │ │街71巷9 │小段 │土造,4 │ │ │ │ │ │ │ │ │ │ │ │玟銍、│
│ │ │號2樓 │83-32、 │層 │ │ │ │ │ │ │ │ │ │ │ │乙○○│
│ │ │ │83-33地 │ │ │ │ │ │ │ │ │ │ │ │ │,各持│
│ │ │ │號 │ │ │ │ │ │ │ │ │ │ │ │ │分2分 │
│ │ │ │ │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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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竹東段竹東小段4249建號、9,790.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0分之690;竹東段竹東小段4251建號、111.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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