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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趙心珮遺產管理人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趙心珮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11月27日至129年11月2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趙心珮於89年12月6日邀第三人黃桂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6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035,353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按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趙心珮已於97年1月8日死亡,其已知之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趙心珮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務人趙心珮之記事不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存放款利率一覽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25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39字第412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27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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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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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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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聚 吉 │ │ 55 │建│ │ │2,005.00 │100000分之 │ │
│ │ │ │ │ │ │ │ │ │ │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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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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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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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99│新竹市中│新竹市聚│住家用,│十四層│ │ │ │ │ │ 26.93 │陽台 │6.12 │平方公│全部 │ │
│ │ │華路3段 │吉段55地│鋼筋混凝│: │ │ │ │ │ │ │ │ │尺 │ │ │
│ │ │10號14樓│號 │土,14層│26.93 │ │ │ │ │ │ │ │ │ │ │ │
│ │ │之30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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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聚吉段2600建號、面積6,463.21、100000分之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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