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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遑論信託前已存在於該財產之抵押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55號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第三人丁○○、甲○○於95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證債務、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執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15日起至125年6月1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丁○○依上開約定,邀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3,500, 000元、⑵500,000,借款期間自⑴95年7月17日至96年7月17日止、⑵93年3月8日至100年3月8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
且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第三人丁○○就前開借款均僅繳交本息至⑴97年2月19日、⑵98年1月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總計尚欠借款本金12,592,339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相對人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7月13日因信託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
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2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6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4字第251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11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相對人以該拍賣不動產僅係依法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而對原信託人丁○○、甲○○與聲請人之債權債務關係無從得知,經本院再通知信託人丁○○、甲○○表示意見,惟迄未見信託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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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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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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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3-1 │雜│ │ │72.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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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3-2 │建│ │ │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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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3-6 │建│ │ │32.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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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4 │建│ │ │11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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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4-1 │ │ │ │7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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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4-2 │ │ │ │1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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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4-4 │ │ │ │1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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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4-11 │ │ │ │11.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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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竹市│ │ 新 興 │ │ 1254-14 │ │ │ │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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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竹市│ │ 新 興 │ │ 1267-3 │建│ │ │12.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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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竹市│ │ 新 興 │ │ 1267-4 │建│ │ │12.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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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竹市│ │ 新 興 │ │ 1267-5 │建│ │ │12.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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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新竹市│ │ 新 興 │ │ 1267-6 │建│ │ │11.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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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竹市│ │ 新 興 │ │ 1268-4 │田│ │ │350.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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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竹市│ │ 新 興 │ │ 1267-2 │建│ │ │46.00 │24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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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竹市│ │ 新 興 │ │ 1268-2 │田│ │ │131.00 │24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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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竹市│ │ 新 興 │ │ 1269-1 │田│ │ │16.00 │24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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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竹市│ │ 新 興 │ │ 1270-1 │田│ │ │68.00 │24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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