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甲○○部分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7月24日至126年7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乙○○依上開約定,對聲請人負有債務1,000,000元,並約定清償期至96年10月23日,此有相對人乙○○所簽發交付予聲請人之面額為1,000,000元之本票一紙為證,詎相對人乙○○就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25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46字第4108號函,通知相對人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27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乙○○,惟迄未見相對人乙○○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甲○○雖為係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務人,惟係爭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乙○○,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甲○○既非本件係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其對係爭抵押物自無處分權,從而,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6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
│1 │新竹縣│湖口鄉 │ 下北勢 │ 下北勢 │ 639 │田│ │ │1,451 │全部 │所有權人:彭武│
│ │ │ │ │ │ │ │ │ │ │ │強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1 │2044│新竹縣湖│新竹縣湖│農舍,加│一層:│二層:│ │ │ │ │ 227.96 │屋頂突出│11.40 │平方公│全 部│所有權│
│ │ │口鄉下北│口鄉下北│強磚造,│113.98│113.98│ │ │ │ │ │物 │ │尺 │ │人:彭│
│ │ │勢33之1 │勢段下北│2層 │ │ │ │ │ │ │ │ │ │ │ │武強 │
│ │ │號 │勢小段 │ │ │ │ │ │ │ │ │ │ │ │ │ │
│ │ │ │639地號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