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第三人劉龔阿梅於⑴81年5月14日、⑵92年12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證債務、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執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⑴1,450,000元、⑵90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⑴8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5月11日止、⑵92年11月28日起至122年11月2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劉龔阿梅依上開約定,於⑴88年3月17日、⑵92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860,000元、⑵1,500,000,借款期間自⑴88年3月18日至98年3月18日止、⑵92年12月9日至112年12月9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
且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第三人劉龔阿梅就前開借款均僅繳交本息至⑴97年9月15日、⑵98年2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總計尚欠借款本金1,255,418元未為清償,依借據之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劉龔阿梅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於93年1月15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乙○○,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不動產抵押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條款、其他約定事項各1份;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2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56字第465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6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56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
│1 │新竹市│ │ 唐 高 │ │ 810 │建│ │ │68.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5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1 │187 │新竹市中│新竹市唐│住家用,│一層:│二層:│ │ │ │ │ 89.76 │ │ │ │全 部│ │
│ │ │山路750 │高段810 │加強磚造│44.88 │44.88 │ │ │ │ │ │ │ │ │ │ │
│ │ │巷6號 │地號 │,2層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