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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劭洪於民國(下同)90年9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9月14日起至125年9月1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被繼承人陳劭洪於90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9月25日起至105年9月25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還款方式,又如有遲延履行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被繼承人陳劭洪自97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被繼承人陳劭洪死亡,相對人丁○○、乙○○、丙○○因繼承而於97年11月4日受移轉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息紀錄、繳息明細查詢(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58字第465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分別於⑴98年3月11日、⑵98年3月11日、⑶98年3月10日對相對人丁○○、乙○○、丙○○為寄存送達,並於98年3月22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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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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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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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育 賢 │ │ 404 │建│ │ │2,429.63 │25688分之311│丁○○、乙○○│
│ │ │ │ │ │ │ │ │ │ │ │、丙○○公同共│
│ │ │ │ │ │ │ │ │ │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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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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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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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8 │新竹市南│新竹市育│住家用,│五層:│ │ │ │ │ │ 73.51 │陽 台│8.69 │平方公│全 部│丁○○│
│ │ │大路575 │賢段404 │鋼筋混凝│73.51 │ │ │ │ │ │ │ │ │尺 │ │、陳逸│
│ │ │巷5弄12 │地號 │土造,5 │ │ │ │ │ │ │ │ │ │ │ │安、陳│
│ │ │號5樓 │ │層 │ │ │ │ │ │ │ │ │ │ │ │逸鈞公│
│ │ │ │ │ │ │ │ │ │ │ │ │ │ │ │ │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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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育賢段429建號、2,399.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000分之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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