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等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5日,設定新台幣(下同)2,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23日起至135年11月2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其中⑴1,500,000元為購置房屋貸款,其餘⑵500,000元為週轉金貸款,並均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7年11月6日、⑵97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本金1,857,49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個人授信綜合額度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60字第465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6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 │新竹縣│竹北市 │ 竹 義 │ │ 816 │建│ │ │31 │8分之1 │ │
├──┼───┼────┼────┼────┼───────┼─┼──┼──┼──────┼──────┼───┤
│2 │新竹縣│竹北市 │ 竹 義 │ │ 817 │建│ │ │100 │8分之1 │ │
├──┼───┼────┼────┼────┼───────┼─┼──┼──┼──────┼──────┼───┤
│3 │新竹縣│竹北市 │ 竹 義 │ │ 818 │建│ │ │29 │8分之1 │ │
├──┼───┼────┼────┼────┼───────┼─┼──┼──┼──────┼──────┼───┤
│4 │新竹縣│竹北市 │ 竹 義 │ │ 819 │建│ │ │94 │8分之1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1 │63 │新竹縣竹│竹北市竹│住家用,│四層:│ │ │ │ │ │ 71.70 │ │ │ │全 部│ │
│ │ │北市○○○○段817 │鋼筋混凝│71.70 │ │ │ │ │ │ │ │ │ │ │ │
│ │ │街367巷 │、819地 │土造,4 │ │ │ │ │ │ │ │ │ │ │ │ │
│ │ │20號4樓 │號 │層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