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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固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第43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孟彥平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1日起至134年11月3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孟彥平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2日至114年12月12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
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就前開借款自97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共計尚欠本金3,362,749元及其利息等債務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
又第三人孟彥平於設定前開抵押後,於97年4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乙○○,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主檔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9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66字第486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12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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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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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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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東 明 │ │ 49 │建│ │ │38,872 │100000分之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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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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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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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49│新竹市建│新竹市東│國民住宅│八層:│ │ │ │ │ │ 77.75 │陽 台│11.58 │平方公│全 部│ │
│ │ │功一路 │明段49地│,鋼筋混│77.75 │ │ │ │ │ │ │ │ │尺 │ │ │
│ │ │139號8樓│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之2 │ │12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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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東明段3242建號、906.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4;東明段3246建號、33,266.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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