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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巷2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76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章淮於民國(下同)92年8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被繼承人陳章淮依上開約定,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8月8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還款方式,又如有遲延履行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被繼承人陳章淮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被繼承人陳章淮死亡,相對人因分割繼承而於97年3月7日受移轉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繳息明細表各1份、授信約定書2份(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10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68字第511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16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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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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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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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湖口鄉 │ 光 華 │ │ 828 │建│ │ │2,553.49 │10000分之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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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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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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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7 │新竹縣湖│新竹縣湖│住家用,│四層:│ │ │ │ │ │ 81.85 │陽 台│7.40 │平方公│全 部│ │
│ │ │口鄉明德│口鄉光華│鋼筋混凝│81.85 │ │ │ │ │ │ │花 台│1.62 │尺 │ │ │
│ │ │街229巷 │段828地 │土造,9 │ │ │ │ │ │ │ │ │ │ │ │ │
│ │ │21弄5號4│號 │層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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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光華段148建號、21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7;光華段153建號、4,82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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